会议专题

标准可否拒绝专利

政府制定的技术标准具有公益性,而专利则具有专有性,从表面上看两者在性质上存在矛盾。但是标准与专利在促进技术创新、促进创新成果的传播和使用、增进消费者福利、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却具有相同的作用。由于执行法律并不排斥经济上的成本,把专利引入标准并不会使标准在实施中面临法律上的困境。为了履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等国际条约的义务,我国政府在标准的制定中必须允许专利技术的引入。引入专利,可以使标准更先进、具有更强的生命力。标准和专利如果结合得好,可以对经济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在当前我国政府以外的主体在制定和推广标准方面的力量十分薄弱的历史阶段,以积极的态度对待把专利纳入政府标准,对国内产业的发展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技术标准 技术创新 专利技术 政府标准

姚洪军

上海政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国内会议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09年年会暨全国科技法制建设与产学研合作创新论坛

天津

中文

427-435

2009-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