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体器官移植的刑法规制
人体器官移植涉及到诸多的刑法问题,从民法的精神和刑法的应有涵义出发进行考量,事实上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行为,应构成侮辱尸体罪或盗窃尸体罪:与国(境)外组织或个人买卖、交换或者赠与人体器官的行为,应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可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但从更为科学的角度出发,应设置单独的罪名。医疗机构在人体器官移植过程中的部分行为事实上也超越了一定的底限,亦应当予以犯罪化处断。
人体器官移植 范围界定 刑法定性 医疗机构 犯罪处断
薛培 彭涛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610041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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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4
2009-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