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年眼眶眶壁骨折鉴定回顾
一九九0年四月二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该标准的下发对于规范人体伤害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时间的推移,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该标准时间局限性逐渐显露出来,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逐渐增多的眶部单纯性骨折。笔者就本辖区19年来眼眶骨折鉴定数量的变化做一回顾,并建议1990年制定的轻伤鉴定标准中有关眶部单纯性骨折的条款应当主动求变,以适应医学科学的发展。
眼眶眶壁骨折 轻伤鉴定 诊断标准 人体伤害案件
王英力 韩全峰 陈德民
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 116033
国内会议
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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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5
2009-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