畸形颈椎外伤的法医学鉴定1例
在人身伤害的法医学鉴定中,偶遇被鉴定人在受伤前已患有某种疾病,却无任何表现,而在受伤后出现明显临床症状,这就需要鉴定人解决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确定外伤参与程度。笔者在日常检案中,曾遇一例,颈椎严重畸形,但无任何临床表现,外伤后出现严重瘫痪,现报就其病因、成伤机制、伤病关系及损伤程度进行分析。
畸形颈椎外伤 法医学鉴定 成伤机制 损伤程度 伤病关系
马开平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 山西 吕粱 033000
国内会议
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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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5
2009-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