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性质与监督管理

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成立的面向社会接受个人或机构组织的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机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是一种面向社会的、不隶属于公、检、法部门的鉴定机构,打破了我国一元化的鉴定体制,赋予当事人鉴定委托权、鉴定启动权,在刑事诉讼中对公安、检察机关的鉴定结论有疑问时可自行委托其信任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强化了被告人的辩护能力,弱化、监督控告人(公安、检察机关)司法鉴定行为,同时在民事诉讼、非诉讼案件中满足了当事人日益增多的鉴定需求。为保证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合法、公正鉴定,本文指出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性质加强监督与管理,进一步推动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质量管理控制、司法鉴定违法责任追究等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的。

社会司法鉴定机构 监督管理 质量控制 法律责任 制度改革

朱长波 王文莉

龙游县公安局 浙江 衢州 324400 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 衢州 324400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二届法医临床学学术交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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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13

2009-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