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法医人体损伤程度功能鉴定时机的法定化
近年来,有关司法鉴定的话题非常的热门,大家从不同的角度,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总体上可以归结为两种层面:宏观和微观的,宏观的是有关体制的建构和立法上的完善,微观的是有关实践工作的经验总结,表现形式为个案研究占多。在某种程度上两者的进路存在一定隔阂,分别为两个极端,前者过于宽广,而后者过于琐碎。而对于本文即将关注的法医损伤鉴定中鉴定时机这个问题,在宏观方面很少注意,在微观方面,更多的是个案或者经验的漫谈。本文将选择一种中观的进路,讨论法医学界现阶段对其的认识,从程序的角度挖掘其意义。
法医学鉴定 人体损伤 程度功能 鉴定时机 立法完善
梁正海 陈军辉 金吉
台州市公安局 318000 温岭市公安局 317500
国内会议
西宁
中文
143-145
2009-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