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议法医鉴定人在鉴定文书上的签名和盖章

工作实践中,法医在出具的鉴定文书上既有签名的,也有盖章的,甚至极少数还有签名加盖章的,纷繁复杂,多种多样,并且都能为自己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对于法医鉴定人在鉴定文书上的签名盖章规定,笔者认为法医鉴定人在检验鉴定文书上应只能签名,而不能盖章,并希望能在今后的法律中加以规定和明确,减少法律层面的不一致状况,以保证法律和司法鉴定的严肃性、科学性。

法医鉴定人 鉴定文书 法律依据 签名方式

张阿众 周家伟 刘国清 杜金祥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 天津 300073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 300350 天津市蓟县人民检察院 天津 301900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 天津 3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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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二届法医临床学学术交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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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