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法医鉴定的解释工作应树立五种意识
近段时期,随着国家对法治的大力提倡和国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公民对法律的熟悉程度不断加深,对自身的权利越来越关切,对国家机关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特别是在出现“公权力”和“私权”之间的冲突时,网络和报纸等舆论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由此形成的新闻的传播速度不断提高,范围不断扩大,给案件处理工作带来沉重压力。从而造成工作的被动,影响单位的名誉,甚至损害法医鉴定人和所在单位的形象。笔者认为,在处理法医鉴定案件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处理检验鉴定被鉴定方家属的解释工作时,应树立起“三早”、程序公正、细节、技巧及自我保护等五种意识。
法医鉴定 法律解释 自我保护 检验鉴定
侯鸿剑 董延明
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 510060
国内会议
西宁
中文
165-166
2009-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