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充当刑事司法鉴定的瑕疵及其对策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检察、法院及其它侦查机关均将省级、地市级医学会专家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的鉴定结论作为认定医疗事故罪的刑事司法鉴定结论使用,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某一医疗事故争议属医疗事故,公安机关才予以立案侦查,检察院才予以批捕、起诉,法院才予以审判。本文总结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委托程序不符合刑事法律要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体不符合刑事法律要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不符合刑事法律要求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充当刑事法医司法鉴定的瑕疵,探讨了各级医学会均应更多地吸收法医专家;完善相关法律解释;建立本地区专职法医列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等完善医疗事故罪法医司法鉴定的对策。

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 司法鉴定 委托程序 法律解释

刘珍明 方三保

红安县检察院 湖北 红安 438400 红安县人民医院 湖北 红安 438400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二届法医临床学学术交流会

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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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96

2009-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