缝衣针残留体内致人死亡一例
本文分析了一例缝衣针残留体内致人死亡的案例,分析结果表明:在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以后,作为中介性质的鉴定机构,对死因不明、社会委托的尸体检验,仍然需要遵守己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鉴定,既要解决社会上群众对死因的质疑,也不能为不安定因素推波助澜。本例的主要焦点是缝衣针进入体内的时间,死者8天前与人发生口角抓扯,被带入派出所留置了一晚,故死亡后家属对死因提出质疑。无疑,进针时间的确定成为了解决本案的关键。从以上分析讨论中可以看到,本例案件只是经过常规的普通HE染色及显微镜观察得以解决。所以认为,在法医病理学检验中,常规的病理学检验仍然能够解决一些疑难的法医学案例,且仍不失其科学性,关键是根据案情需要如何对经典理论及常规手段加以运用和设计。
缝衣针残留体内 致人死亡 尸体检验 病理学检验 法医鉴定
戴宁 叶元熙 黄健 廖志钢 吴虹 李刚
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 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 四川大学基础与法医学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中山医院
国内会议
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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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235
2009-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