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休克与重伤的法医临床分析
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司法(1990)070号关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本《标准》的诞生,无论在当时或至今,全国上下仍旧在延用。但就《标准》执行近20年来的实践证明,若把所有的因损伤所致的休克都以重伤而论且有诸多不妥。尤以创伤性休克中的休克代偿期之过程纳入重伤范围更为不妥。本文介绍了休克在代偿期的法医学鉴定和实质性休克重伤的本质,对休克中的临床医学与法医临床学所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创伤性休克 重伤范围 法医学鉴定 临床医学
谷源洲 李昂 李铁英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116001 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 116001
国内会议
西宁
中文
247-248
2009-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