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维度下诽谤罪之检视——基于“吴保全诽谤案”的展开
吴保全案又一次将诽谤罪推向了风口浪尖。作为对言论自由限制的诽谤罪,存在着滥诉的状况。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在宪政维度下对其进行考察。首先可以肯定诽谤罪并不违宪。但是,在立法、司法之时必须考量言论自由的重大价值。若有确实的依据,即使是不事实的言论也应该予以保护。只有在诽谤导致官员有承担法律之虞的情况下,官员的名誉权始受保护。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并非诽谤罪所保护的法益,其法律性质是实害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限定为“引起了被害人自杀身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后果,被害人丧失自诉能力”;“严重危害国家利益”限定为“党和国家领导人因为被诽谤而出现严重病情或死亡,以致无法履行职能,并因此致使国家利益受损”。
诽谤罪 言论自由 公众人物 宪政维度
董旭峰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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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220
2009-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