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或重构:传统犯罪对象理论的路径选择
传统犯罪对象理论在犯罪对象的内容及功能的界定上值得称道,却存在某些结论与其理论基础相互冲突的问题。消除犯罪对象理论体系内部的矛盾,有两条路径可供选择:一是引入新的概念重构理论,二是站在新的视角解释理论。前者会导致概念使用上的混乱并产生新的理论缺陷,后者既坚持了传统犯罪对象理论中的合理部分,又弥补了原理论存在的不足,有利于刑法理论的承继与发展。
犯罪对象 概念重构理论 视角解释理论 刑法
胡东平
武汉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283-294
2009-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