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寻衅滋事罪若干问题究探——以“随意殴打他人”型的行为方式为视角

寻衅滋事罪不应要求具有“流氓动机”;根据本罪客体的公共性,结合比较危害公共安全罪,认为本罪的行为对象应当具有不特定性;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等相关罪名是法条竞合关系,应严格按照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定罪处刑。

寻衅滋事罪 危害公共安全 故意伤害

邢冬志 李高峰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09上海市研究生学术论坛——刑法发展与法制建设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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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340

2009-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