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若干问题究探——以“随意殴打他人”型的行为方式为视角
寻衅滋事罪不应要求具有“流氓动机”;根据本罪客体的公共性,结合比较危害公共安全罪,认为本罪的行为对象应当具有不特定性;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等相关罪名是法条竞合关系,应严格按照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定罪处刑。
寻衅滋事罪 危害公共安全 故意伤害
邢冬志 李高峰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333-340
2009-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寻衅滋事罪 危害公共安全 故意伤害
邢冬志 李高峰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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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
33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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