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空白信用卡”行为的刑法分析
通过刑法修正案(五),我国刑法对于涉及信用卡的犯罪规定有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对于伪造信用卡的伪造行为、使用行为、持有、运输等一系列行为都做了规定,但是,对于伪造空白信用卡的行为却态度不明。出罪还是入罪?在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都可能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伪造空白信用卡理应入罪。在没有刑法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入罪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在这样的矛盾下,解释者、司法者该何去何从。本文根据刑法的规定和法理分析,在借鉴德国立法的基础上,对伪造空白信用卡行为的定性略陈管见。
伪造信用卡 罪刑法定 法理分析 行为定性
杨小强
华东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380-387
2009-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