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评析强制投保车辆的范围对港口物流企业的影响

本文阐述了交强险制度在我国保险立法中的必要性,分析了港口物流企业对交强险的异议,包括重新厘定保险费率,对集装箱车辆实行优惠费率、投保对象上借鉴香港地区的做法,以牵引车为标准等,探讨了以责任保险的一般理论作为区分投保车辆范围的标准,并讨论了物流企业应当做好的准备与对策,如传统的仓储运输企业应当加速向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现代物流强调企业以客户为中心,设计合乎客户利益的物流系统方案,尽可能的分析和控制物流风险,告知客户投保货物保险的重要性等。

强制投保车辆 港口物流企业 交强险制度 保险立法

何丽新 罗孝炳

厦门大学法学院 宁波海事法院

国内会议

浙江省首届海洋经济发展法治论坛

浙江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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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160

2009-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