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现行渔业经营体制下渔船民事主体地位的法理重塑

渔船是浙江100多万渔民赖以生存的首要生产资料,从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股份合作制”的建立把股东、股份、按劳分配等概念引入到渔业生产经营过程当中,本来在公社、生产队中拿工分的渔民转变成了承包经营者,对渔业生产经营有了更多的自主决定权.随着改革的深入,承包经营者又转变成了全资拥有集体渔船的渔民老板,发展到今天,渔民合伙打造一艘数千吨位的渔船从事渔业生产已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个人合伙体”也早就成为渔船的代名词,但是,由于缺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渔船这个所谓的“个人合伙体”在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却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这让我们不得不反思这种认识的正确性。本文通过透视“股份合作制”的本质,拟将渔船纳入法人的范畴来重新审视现行渔业生产环境下渔船的民事主体地位,以期为目前渔业生产经营纠纷频发问题提供可操作性较强的解决途径。

民事主体地位 股份合作制 个人合伙 渔业经营体制

叶华雷 米卿

系嵊泗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 系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浙江省首届海洋经济发展法治论坛

浙江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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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287

2009-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