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中有关假劣药界定的研究
目的:为完善《药品管理法》中假劣药界定提出建议。方法:通过文献研究方法,借鉴美国、加拿大、德国三国药品法案中对于不合格药品的界定。结果:我国假劣药界定存在划分标准不合理、条款规定过于局限以及刑罚不合理等缺陷。结论:应该改变假劣药划分标准,增加对药品生产、包装等过程和环境的认定,弥补对制售假劣药刑事制裁的不足。
《药品管理法》 假劣药 界定标准 司法认定
罗列 杨悦
沈阳药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沈阳 110016
国内会议
2009年中国药学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年会暨“国家药物政策与《药品管理法》修订研究”论坛
辽宁本溪
中文
939-944
2009-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