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药品安全责任领域的建立
目的: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药品安全责任领域的建立提供理论依据和立法建议。方法:文献分析;立法比较。结论:我国药品安全责任领域应当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当在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中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立法构想并明确了具体的法律条文。
惩罚性赔偿制度 药品安全责任 立法建议 文献研究
罗冠杰
沈阳药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沈阳 110016
国内会议
2009年中国药学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年会暨“国家药物政策与《药品管理法》修订研究”论坛
辽宁本溪
中文
94-100
2009-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