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时俱进,论《职业病防治法》亟待修订
由于我国现行的《职业病防治法》己经距国务院调整此执法主体时间长达六年之久,未能与时俱进地调整在《职业病防治法》中变更增加确定安监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地位,使安监部门长时间以来一直处在下位法、专业法即《职业病防治法》作为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资格,置身在职业病防治领域中完全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本文介绍了《职业病防治法》应修订的十大关键视点,
《职业病防治法》 条文修订 需求分析 执法资格 行政主体
石雅馨
广西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广西南宁 530021
国内会议
厦门
中文
668-674
2009-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