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與内地刑事司法協助協議模式探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它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因此,自1999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封澳门行使主权起,中国原有的统一法域出现变化,形成了香港、澳门与内地三个不同的独立法域。虽然在回归后,澳门与内地警方的情报交流及警务合作关系较前更为密切,并成功侦破多宗影响两地治安的刑事案件。但是,由於两地之间至今仍未全面签订属司法协助领域之协议,两地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亦曾因而无法进行。因此,为有效打击两地的刑事犯罪活动,特别是影响两地治安局势的跨境刑事犯罪活动,以及保障两地居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开展两地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已是迫在眉睫。
司法协助 区际刑事司法协助 立法机关
何浩瀚 林美儀
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警察局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警察局
国内会议
香港
中文
52-61
2007-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