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公安执法队伍与“法律共同体”的接轨论纲

在以法治国的时代语境下,“法律共同体”的建构意义正在凸显出来。对此,公安执法工作不应成为一个旁观者,而应当积极主动地与“法律共同体”接轨。这是由公安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公安执法队伍的特殊性、公安执法权力的广泛性、公安执法手段的强制性和公安执法主体的分散性等诸多因素所决定的。

公安执法队伍 法治建设 法律共同体

刘新云

山东省菏泽市,市公安局

国内会议

2007年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警学研讨会

香港

中文

296-301

2007-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