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对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相关实务问题的思考
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是中国转型时期的一部标志性法律,解决了市场经济主体退出与重整的问题。该法颁布后,正好碰上全球金融危机,这为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提供了机遇。本文记录了作者在参与破产管理人工作过程中,对相关实务和理论问题的一些思考。文章以实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切人点,对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定位和诉讼地位、管理人制度的缺陷、如何加强债权人会议的监督权等方面问题进行了探讨。
破产管理人 法律定位 债权人会议 金融危机 律师事务所
张金强 戴坚
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三亚
中文
169-175
2009-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