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侵权责任探讨

传统民法上的建筑物致人损害与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侵权存在着区别,且建设工程被排除在《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同之外,建设工程领域的特别法则侧重于行政管理,忽视对民事权利的充分保障,因此,侵权责任法有必要增设专门条款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侵权责任,适用产品责任的一般原理。采取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并使建设工程各参建方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各参建方内部再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过错责任。

建设工程 质量缺陷 严格责任 连带责任 产品质量法 民事权利 侵权责任法

戴勇坚 周志芳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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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355

2009-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