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式的再生力量——论新形势下财政监督的法律模式选择
我国财政监督主要是事后型监督,此种监督模式忽视了事前监督以及事中跟踪监督的重要性,同时,立法对审计监督的独立性以及社会监督的实现程序未作详细规定,这势必影响我国财政监督效力的实现。进行审计机关独立性改革,将绩效监督与多维监督相结合并用立法的形式于以确定下来,不仅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而且能够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加快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步伐。
财政监督 绩效审计 多维监督 法律机制
李丽丽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暨第五届全国财税法学学术研讨会
北京
中文
238-246
200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