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统合的内在局限

企业所得税法的统合,是中国财税立法乃至整个经济立法的长期理想和重要界碑。作为举世瞩目的重要立法,统一的、整合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无疑具有很强的象征意义,它在很大程度上彰显着国家力图构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的决心,体现了财税法乃至各类法律所追求的法治精神,由此使企业所得税法的研究往往可以超乎微观的税法技术本身,并辐射到其他更广阔的经济、社会和法律等诸多领域。企业所得税法的统合,与多年来日渐被接受的“统一的市场、统一的法律、平等的主体、公平的竞争”等观念密不可分。正是这些观念的不断扩展,夯实了许多重要经济立法的认识基础,催生了市场经济所必须的一系列重要法律,从而为整体的法制统一奠定了厚重的基石。有鉴于此,本文拟在各界广泛关注企业所得税法统合的必要性、合理性之余,再进一步探讨统合的局限,特别是其内在局限,这对于新法的实施,以及未来立法的完善,对于从中发现和提炼相关的财税法原理,都是更为重要的。为此,本文将简要揭示统合的内在局限及其制度表现,探究上述内在局限的成因与相关原理支撑,强调在“差异性原理”的基础上,要客观认识法律统合的“外和内分”与“和而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 法律统合 内在局限 制度安排 立法完善
张守文
北京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暨第五届全国财税法学学术研讨会
北京
中文
267-271
200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