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财产税法,构建和谐社会
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财产税法本应大有作为,但一直被边缘化的现行财产税法因其局限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针对其局限性,我国应在全新的原则指导下,对财产税法进行全面改革,以充分发挥财产税法各项功能,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财产税法 和谐社会 税制改革
彭立峰
西北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暨第五届全国财税法学学术研讨会
北京
中文
318-323
200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财产税法 和谐社会 税制改革
彭立峰
西北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暨第五届全国财税法学学术研讨会
北京
中文
318-323
200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