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社会经济生活实践中劳动关系判断标准的再认识
《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长期以来现行的劳动保障制度中,未有明确对“劳动关系”的概念界定;有关学理解释种类繁多,然而很难找到一种科学的、易于掌握和操作性强的解释。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条较为笼统地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社会经济生活是复杂的,一些情况的出现在现行的规定中找不到足够的依据进行判断或者如按照其规定进行判断,可能得出很不令人信服的结果。这值得我们对如何判断劳动关系进行更深入的思考。本文对出租汽车司机现象、老年劳动者现象、商场促销员现象进行了探讨。
劳动制度 劳动关系 劳动保障 《劳动法》 判断标准
陈默
安徽省合肥市劳动保障局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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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174
2007-08-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