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难死亡赔偿问题探讨
本文对矿难死亡赔偿问题进行了探讨。矿难遇难矿工家属所获赔偿金并非均为赔偿性质。其中的捐赠款项、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金、职工互助金非为矿难赔偿金。可以称得上赔偿金的款项有:工伤保险待遇、矿方的赔偿、雇主责任保险金和政府垫付的资金。山西、河北、内蒙古、山东等省区地方立法中最低赔偿标准的规定,在赔偿主体、赔偿金的构成、实际赔偿的金额方面有差异,这些地方立法对于原有立法未决的工伤保险与矿方的民事赔偿的关系问题有所突破,使得矿难死亡赔偿数额容易确定,矿难善后处理的效率得以提高。政府同遇难矿工家属协商赔偿问题,同遇难矿工家属签订赔偿协议等做法有违法治的要求,可能产生一些事与愿违的后果。政府或政府部门介入到协商程序中的身份应为监督者、协调者、调解者的身份。矿难善后处理小组没有权利能力同遇难矿工家属签订赔偿协议。
矿难死亡 民事赔偿 赔偿协议 法律规制
郑尚元 扈春海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88-396
2007-08-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