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兼评《反垄断法》第31条之必要性
我国的法律法规中虽然规定了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使得我国对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实际上既无法可依,又无明确且适当的审查机关。《反垄断法》第31条的规定虽然明确使用了国家安全审查的概念,但并没有解决对外资并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其他相关问题,同时在《反垄断法》中规定国家安全审查问题与《反垄断法》的宗旨也不尽相符。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提高我国对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层次,明确相关概念和操作程序,同时建立较高层级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关。
外资并购 国家安全审查 审查机关 《反垄断法》 立法建议
张宏乐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复旦大学
国内会议
宁波
中文
812-816
2009-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