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反垄断法》与效果理论

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后半段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该条规定内容即为国际法学界颇具争议的“效果理论”原则,其定义大致为“当发生在国外的商业行为在国内市场上产生了限制竞争的效果时,即使是外国人或企业在国外的行为,受到影响的国家亦可依据国内法对行为者主张并行使管辖权”。由于这一效果理论与传统的国际法有关国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大相径庭,故自该理论在美国出现以来一直遭到国际法学界的强烈质疑。在此背景下,我国刚颁布的《反垄断法》明确主张“效果理论”,显然有必要在法学理论上进行充分、周密的分析和探讨。

《反垄断法》 域外适用 效果理论 国家管辖权 属地管辖原则

王海镇

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日本神户大学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年会

宁波

中文

832-838

2009-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