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卖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法律问题——兼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4条

在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当买方违约,卖方解除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的情事时有发生。《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解决“自动解除合同”(automatic avoidance)制度下合同解除后合同效力状态的不确定性等问题,设立了“宣告合同无效”(declare the contract avoided)的制度。然而,该制度尚不能完全解决合同无效的宣告是否满足合同解除条件的问题,实践中,错误宣告合同无效、非法解除合同现象仍然存在。据此,本文从学理研究和判解研究着手,研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价值所在,探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4条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并阐释卖方宣告合同无效与买方违约补救的关系,从而进一步廓清《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价值取向和运用规则,以表一管之见。

国际货物买卖 宣告合同无效 解除合同 买方违约补救 司法实践 价值取向

陈晶莹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年会

宁波

中文

945-951

2009-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