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的革新——《鹿特丹规则》承运人责任制度介评
2008年12月11日获得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责任制度方面作出了多处变革:对运输主体进行了新的细化与分类,责任基础采用完全过错推定模式,将承运人责任期间扩展至门至门,扩展适航义务的履行期间,对运输法传统免责事作出多处修正,进一步提高了承运人的责任限额,针对承运人部分义务引入契约自由原则。上述变革进步与局限并存,其对货物运输法发展的功过尚需时间去评判。
海上货物运输 承运人 责任制度 鹿特丹规则
向力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国内会议
宁波
中文
995-1002
2009-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