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析集体土地抵押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我国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只有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才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专门对可以设定抵押权的抵押物以及抵押登记的效力作了规定,以法律条文的方式明确了: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申请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随着制度的完善,土地抵押登记越来越得到用地单位以及各金融机构的重视,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一种主要融资途径,作为金融机构也是一种优质信贷业务。笔者从事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多年,对各类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都有所接触。尤其在当前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工作中遇到的情况纷繁多样,即有常规性的,也有独具特点较难处理的。本文拟就平常工作中遇到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加以探讨。

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 土地评估 土地管理法 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姚文义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滨湖分局 无锡 214072

国内会议

江苏省土地学会2006年度土地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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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429

2007-0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