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下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及纳税筹划
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的规定,企业自2009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设备,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这一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消除我国当前生产型增值税制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在维持现行17%、13%税率不变的前提下,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需要关注这一变化内容。
增值税转型 固定资产 会计处理 纳税筹划
王红云
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邮编 6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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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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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