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物权法定原则——兼评我国《物权法》第5条之规定

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划分是物权法定原则产生的前提条件,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则是其存在的内在根源。公示制度是维持物权法定的技术手段,不能作为判断权利性质的标准。物权法定并不违背意思自治的精神,我们应该摒弃立法、司法和理论中存在的物权法定无视说和物权法定缓和说等错误观点,坚持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债权二元分化 意思自治 公示制度 物权法 权利性质
陈本寒
武汉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武汉
中文
1-9
2009-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