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网络隐私权损害的民事救济

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特点对侵权主体的认定、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救济范围、救济形式都会产生影响;私力救济作为网络隐私侵权的救济手段应当予以重视;基于不同侵权主体所应承担的注意义务的差别,应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网络隐私侵权责任的形式应当充分考虑网络隐私权本身的特点。

网络隐私权 民事救济 侵权行为 侵权主体 归责原则 举证责任

陈年冰 杨佩尧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2009民法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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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