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采矿权的多维特征及其权利行使
我国《物权法》第123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该条被视为物权法对采矿权、探矿权等权利定性的条文,具有极强的标示意义。但采矿权从其权利产生、权利行使到权利灭失均有其较其他权利不同的特性。这一特性是多维的,也正基于此,采矿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如何协调这些权利,成为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的课题。本文拟就采矿权的特征的多层面性,讨论采矿权行使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一些权利衔接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抛砖引玉。
采矿权 行政许可 权利行使 物权法 权利冲突
戴俊英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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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