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如何理解《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物权法》关于抵押权的设立采取了二元化的立法模式。在登记生效主义立法模式下,只有“须经登记”的抵押权;在登记对抗主义立法模式下,则有“经登记”的抵押权和“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如何确立“须经登记”的抵押权、“经登记”的抵押权和“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之间的优先受偿顺位规则,《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在修正和继承其前身中非但没有趋于精致,而且失之错误。对其不足,应在说理的基础上适时予以修正。

抵押权 登记立法主义 优先受偿顺位 物权法

董学立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2009民法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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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