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建物”上的抵押权
物权包括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存续,当以“特定物“的存在为客观前提。《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一百八十八条关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以及航空器上抵押权何时设立的规定,违背了这一前提,导致了学理上的错误和体系上的混乱,应予适时纠正。
物权法 特定物 预告登记 抵押权
董学立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
国内会议
武汉
中文
1-5
2009-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物权法 特定物 预告登记 抵押权
董学立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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