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责任主体研究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中,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使用了“当事人”、“车辆驾驶人”的名词,有意识地将车辆所有人和车辆实际控制人分开,强调了车辆实际管理者的责任而非所有人的责任,这一改变显示了立法水平的提高,更有利于处理实践中的复杂问题,当出现车辆所有人和车辆实际管理人分离而又出现交通事故时,可以更加明确地追责和确定损害赔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车辆所有者和实际使用者分离的情况大量存在,而且形式日益多样,涉及的利益因素也越来越复杂,这无疑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的确定,带来了难题。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焦点问题,因此,本文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及各种不同情形下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予以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 侵权责任 责任主体 道路交通安全法 损害赔偿

何志 时玉尧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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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