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代言人的侵权责任思考——从《食品安全法》第55条的规定切入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个人在虚假广告中推荐食品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这篇论文结合《食品安全法》及三鹿奶粉事件研究了包括食品在内的产品代言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归责原则以及代言人责任与生产经营者责任的关系。认为其根据是消费者对代言人的信赖关系,归责原则上适宜采纳过错原则,代言人责任与生产经营者责任之间宜为按份关系。
代言人 食品安全法 三鹿奶粉事件 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黄芬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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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2009-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