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视野中的生态损害
“塔斯曼海”案的处理取得较为圆满的结果,而松花江重大水污染责任事故的处理却遭遇尴尬局面,证明了行政处罚不能取代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不应当对生态损害视而不见。侵权责任法虽然不能提供填补生态损害的直接依据,但能够利用生态损害与传统损害之间的重叠关系,在填补物(资产性的生态环境组成要素)之所有人的损害时兼顾生态损害。
生态损害 价值赔偿 侵权责任法
李承亮
武汉大学法学院 430072 德国慕尼黑大学
国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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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