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义务与责任的界分问题再思考
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之通说不能妥当解释责任的强制性问题。应当将义务与责任划分的界线确定在裁判文书生效时,唯此方可将责任与强制性直接联系起来;裁判文书生效之前当事人所负担者都应定性为义务,对此还应当以义务违反时为界再划分为第一性义务和第二性义务。违反第一性义务所直接产生的后果只是对其更不利益的第二性义务而尚非得被强制承担的责任,违反第一性义务者在经生效司法裁判确认之前仅是“责任嫌疑人”,之后才可谓之“责任人”;经过生效司法裁判确定的义务才可谓之“责任”。因此,民事责任应界定为:民事主体确定地违反民事义务或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得被强制承担的法律后果。
责任嫌疑人 民事义务 民事责任 司法裁判
刘保玉 周彬彬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山东政法学院 山东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武汉
中文
1-7
2009-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