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所有权变动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机制研究——物权变动的形式主义立法模式比较
通过对两种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在调整无权处分和债权合同嗣后无效交易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机制比较,表明在调整复杂的利益冲突过程中,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显得顾此失彼,且存在难以解释的问题,而物权形式主义立法则凭借其丰富的利益平衡机制和方法论的均衡主义,既兼顾了相关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又确保了私法制度体系的和谐,从而能够实现更深层次的公正。
物权变动 动产所有权 利益平衡机制 立法模式 利益冲突 私法制度
刘静波
新疆大学法学院 830046 武汉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武汉
中文
1-8
2009-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