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对第三人民事责任问题之反思——兼评三部《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
中介机构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属于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专业人士责任。“专业人士的注意义务”应表述为: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等,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由于统一的“专家责任”框架并不能概括中介机构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所有内涵,建议侵权责任法就中介机构对第三人民事责任问题设立一般条款,另以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的方式分别规定。在责任的承担主体上,应区分一般情形与证券侵权。一般情形下,直接责任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第三人损害时,才与中介机构共同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证券侵权中,直接责任人应与中介机构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介机构 侵权责任 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 证券侵权
陆剑
华中师范大学
国内会议
武汉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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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