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的制度完善
信息时代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经成为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最重要权能之一。实践中,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所造成的损害难以估算。网络传播的全球性、互动性和易复制性、难控制性等因素决定权利人应改变传统的责任追究和损害赔偿惯性,真正从商业模式调整的角度重建许可使用的基本体系。总体上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使用体系建构要紧扣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媒介,创新许可使用契约,发挥数字权利管理系统的功用,促进商业模式的全面更新。
信息网络传播权 许可使用 保护条例 著作权 损害赔偿
梅术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湖北 武汉 43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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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