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物权法》上的商事留置权——兼及民法和商法的关系
我国《物权法》第231条规定了商事留置权制度,该制度的成立要件在权利义务主体、债权的发生和动产的占有等方面与民事留置权相比有所不同。商事留置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去法典化的时代,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例有其合理性,商事留置权制度较好地协调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例与商法的特殊需求,其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值得借鉴和发扬。
商事留置权 营业关系 善意取得 民商合一 物权法
孟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国内会议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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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2009-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