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第三人侵害租赁合同及出租人权益之保护——兼评我国《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

租赁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以旅客身份在接受旅店住宿服务过程中,实施纵火侵害旅店的犯罪行为导致租赁物即旅店毁损灭失,仅就出租人的权益而言,其法律结果并不产生该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竞合现象,实则为一案中存在多元的民事法律关系重叠的现象,即一方面,第三人旅客违反了旅店住宿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又连锁引起旅店业主同时作为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作为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依合同相对性规则向承租人主张违约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而不宜直接向第三人旅客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方能更好有效地保障受损失的出租人的民事合法权益,使其免受最小程度的经济损失。承租人不得因租赁物的毁损系第三人旅客实施犯罪行为所致而进行抗辩免责。

第三人侵害合同 合同相对性 出租人权益保护 合同法 民事法律关系

彭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0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2009民法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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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