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侵权责任法的预防职能:——兼评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侵权责任法在传统上常常被视为某人所负担的、补偿由其对他人所造成的损害的法律部门;因此,侵权责任法的职能常常被描述为补偿受害人和制裁侵权行为两重使命;也正是基于这一视角,侵权法也常常被学者称为“救济法”;在“无过错亦承担责任”甚至“无行为亦承担责任”等特殊侵权责任形式中,侵权法的救济功能表现得尤为突出。然而,传统侵权法过分拘泥于补偿和制裁功能,也日益凸显出其局限性。在当代,传统侵权法所遭遇的重要挑战之一,就是在应对大规模侵权事件方面的不力,尤其是对于大规模环境侵权、公共卫生侵权等领域的预防收效甚微。由此,当代侵权法越来越强调对于损害发生的预防功能。预防功能的突出,正是现代侵权法与传统侵权法的重要区别之一。本文就传统侵权法对于预防职能的忽视;以预防损害为视角重构现代侵权法,以及从预防角度看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综述。

侵权责任法 预防职能 救济法

石佳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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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